“4+9”制度护航“三层五类”救助体系

本报26日讯(记者郭铭华)26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民政厅就《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据悉,为进一步推动“十四五”期间我省社会救助制度更加稳固定型、社会救助法制更加健全完备、体制机制更加高效顺畅、服务管理更加便民惠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整合我省现行的13项救助政策,改革完善4项基本社会救助制度和9项专项救助制度,全面构建起“紧紧围绕兜底保障核心层,把低保、特困群体保障起来;紧紧围绕边缘救助中间层,把低收入、支出型贫困群体保障起来;紧紧围绕普惠帮扶拓展层,把急难型贫困群体保障起来”的三个层级、五类困难群体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

省民政厅副厅长魏峰介绍说,《实施意见》改革完善4项基本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规定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或分档发放低保金;所有城乡低保对象退出,给予一定时限的缓冲期。特困供养救助制度方面,将特困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全面落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临时救助制度方面,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实施急难型、支出型临时救助,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困难群众可在急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方面,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但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可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政策;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人员、重度残疾人、1~6级伤残军人、定期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可按照当地人均补助水平+低保金加发计算。

同时,改革完善9个专项救助制度主要包括:明确了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取暖救助、殡葬救助、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的适用人群、申请条件、救助标准等内容。其中,殡葬救助方面规定,为身故城乡低保和特困对象减免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及骨灰寄存殡葬费用,对未享受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异地火化的低保对象、特困对象以及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低保对象、特困对象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贴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