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 保护利用条例》1日实施

本报1日讯(记者刘晓云)3月1日,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条例于即日起施行,牡丹江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有了法律保障。

《条例》的正式出台,将加速牡丹江市“红色文化之城”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和保障。《条例》规定了对该市境内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革命遗址、旧址等文物进行保护,更提出将大量属于非文物但又具有重要意义的代表性实物、文献资料等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纳入保护范围,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条例》专门对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作出规定并严格处罚,对单位最高处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最高处2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