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关于接受双鸭山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物抵债的公告

根据2020年4月24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黑05执52号之三,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西侧金航家园-102商服(面积合计11,844.49平方米)依法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抵偿债务。

作为法院裁定以物抵债资产的受让方,特向社会公众将上述物权变动进行公示,上述资产的所有人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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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