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 法院为遭遇家暴者“撑腰”

大庆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报记者 李民峰 赵吉会

女子不忍家暴与丈夫分居,不想频频遭受丈夫骚扰、要挟,那么,她该如何保护自己?3月18日,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发出《民法典》实施后,大庆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保护了婚姻中女方的人身安全。

婚后遭遇家暴起诉离婚

家住大庆市高新区的姜女士婚后与丈夫王先生经常因一些小事发生争吵。今年1月中旬,两人再次发生矛盾,王先生对姜女士进行了殴打。姜女士无奈报警求救,公安机关很快出警,对王先生作出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并对王先生进行告诫。

随后,姜女士离开家到亲属家躲避。但丈夫收到告诫书后,仍然对与其分居的妻子实施恐吓,并来到妻子的新住处,用砖头砸门或以孩子相要挟,严重影响了姜女士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

姜女士在3月12日向法院起诉离婚。

害怕受伤申请“保护令”

起诉离婚后,姜女士担心对方不同意,也害怕自己再次遭受家庭暴力,为维护自身权益,3月15日,姜女士在律师带领下,鼓起勇气,以其有遭家庭暴力危险、急需保护人身安全为由,向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接到申请后,承办法官贾彪第一时间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据,并与公安机关和社区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双方纠纷情况及家庭暴力事实情况。

审查认为,申请人姜女士,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王先生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姜女士及其相关亲属。

随后,法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同时抄送辖区派出所及居委会协助执行,合力监督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为受害者撑起“保护伞”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只要家庭成员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均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以伤害后果(身体、精神损害)的产生为必要条件,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也属于家庭暴力,可导致受害人感到畏惧、恐慌。

法官贾彪表示,未成年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当法定代理人是家暴实施者时,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暴力行为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同居的男女朋友间,发生家庭暴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