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孙延春
抵押人:哈尔滨豪克国际运输发展有限公司
现我行与北京泛华北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合同,于2021年3月29日将我行合法持有的对孙延春的债权及位于南岗区隆顺街4号房产(房产证号:哈房权证开国字第200810537号、他项权证号:哈房他证开字第20093155号)南岗开发区昆仑商城隆顺街4号(土地证号:哈国用(2000)字第87255号、他项权证号:哈他项(2009)第03000083号)的抵押担保权利进行转让。债务人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 (新阳)支行2009年个消(房)字第2576号的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等)等]及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1)里民一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中涉及到的全部事项及相关从权利一并转让给北京泛华北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告知你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请贵方向受让人履行上述合同义务。
债权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