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省定点医药机构的一封信

全省定点医药机构:

医保基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是全体参保人员长期积累的公共财产,不容侵犯。一直以来,医疗保障作为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的重大制度安排,是保障百姓“病有所医”的坚强后盾,也是定点医药机构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

5月1日起,《医疗保障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明确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有挂床住院、过度检查、超标准收费、串换药品等6种情形;有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病例历、费用明细等资料,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等7种情形;以及通过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销毁医学文书、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责令退回医保基金,处以相应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等处理。属于骗取医保基金支出,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必将受到严惩。在此,提醒广大定点医药机构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医保相关法律法规,诚信履行医保服务协议,合法开展经营活动,规范诊疗行为,提供合法、合规、合理的医药服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积极配合医保部门稽查审核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合理有效使用,坚决杜绝虚假、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医药服务环境,全力守护医保基金安全。

举报投诉电话:0451-88830114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