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首个收养评估实施细则

十一项内容低于74分不允许收养

本报讯(记者于海霞)省民政厅近日印发《黑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首次从制度层面完善我省收养工作程序,对收养评估工作进行全面规范。

《实施细则》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以下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十一项内容。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收养评估期间,评估人员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隐瞒相关事实,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有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等九种情形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新标准总分值100分,评分结果在85分及以上的为良好、75分至84分为合格、74分及以下为不适宜收养。对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或收养关系当事人自行达成收养意向的,可不进行信息配对与确认环节。

《实施细则》要求,开展收养评估不得向收养申请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收养子女的,当地有关机构已经作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外国人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收养子女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收养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