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有关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以及减征或者免征的具体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费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缴纳房屋价值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