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审先售水稻种被罚款25000元

□黑龙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吴利红 李天池

今年3月中旬,记者采访时发现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庆之丰种业有限公司向农民销售未审的水稻种,并对此进行了报道。近日,黑龙江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农业水务局向记者反馈,他们已对区域内未审先售水稻种子的商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接到记者反映情况后,佳木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到建三江农资市场检查发现,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庆之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之丰种业)经营场所摆放了未审定水稻种子样品。建三江农业水务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发现一本种子销售凭证以及部分种子样品,认为庆之丰种业涉嫌销售未审定水稻品种,立即提取相关证据。

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承认两种水稻种子是当事人在自己的实验地繁育的,销售给了两个农民。执法人员认为庆之丰种业涉嫌经营未经审定水稻种子,依法对庆之丰种业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

经调查,富锦市砚山镇光明村农民孙盛强以交付订金2000元的方式,在庆之丰种业订购了其中一种水稻种子1600公斤,但未收到种子。农户王海峰在庆之丰种业交了500元的订金,订购了另外一种水稻种子250公斤。庆之丰种业经营、推广两种未审定的水稻种子,在收取定金2500元之后,并未将种子发放给农民,该当事人知道自己的经营行为涉嫌违法后,已主动将定金全部退回。

据介绍,庆之丰种业此次销售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的规定。因当事人未向农民发放种子,并主动将定金全部退回,未使农业生产遭受损失。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表现,建三江农业水务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庆之丰种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并处25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