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30日

黑龙江省是森林、草原资源分布大省,依法保护林草资源,健全科学高效林草治理体系,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林草资源的主体责任,对促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林草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治理要求,在全省全面推行林长制,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林草资源主体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长效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龙江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林草资源保护制度。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全面提升林草资源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坚持党委领导、党政同责,建立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

(三)组织体系

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组织体系。省级设总林长、副总林长、省级林长,省级以下设林长、副林长,结合实际分区(片)负责。

省级总林长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林长由省政府分管林草工作负责同志担任。

设立省级林长,由分管林草、自然资源、森工企业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兼任),对重点生态区域实行分区(片)负责。分管林草工作的副省长负责大兴安岭林区,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联系单位;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省长负责伊春林区,伊春市、伊春森工集团为联系单位;分管森工企业工作的副省长负责龙江森工林区,龙江森工集团为联系单位。

市级林长由市(地)党委和政府(行署)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林长由同级党委和政府(行署)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大兴安岭地区副林长;伊春森工集团董事长担任伊春市副林长;龙江森工集团副总经理担任承接龙江森工森林资源行政管理权力的市市级副林长;北大荒农垦集团分公司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属地市级副林长。

县级林长由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林长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北大荒农垦集团所属农场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所属林业局局长、龙江森工集团所属林业局有限公司董事长、伊春森工集团所属林业局有限公司董事长担任承接农垦、森工森林资源行政管理权力的县(市、区)副林长。

乡级林长由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林长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村级林长由村党组织、村委会负责同志担任。

北大荒农垦集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龙江、伊春森工集团内部可建立对应的集团、农垦分公司、农场有限公司、林业局(分公司)、林场(所、林场分公司)和管护站责任体系,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兼任)企业林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企业副林长,接受林长制组织体系内的党委和政府监督考核。

域内除农垦、森工以外中省直有林单位纳入林长制组织体系。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县级及以上设立林长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级林草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级林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林草局,主任由省林草局局长担任。

(四)工作职责

省级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森林、草原、湿地、各类保护地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林草资源保护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对全省各级林长制的建立和实施进行总督导,研究解决林草行业建设发展遇到的重大问题。副总林长负责督促各地党委和政府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林草资源保护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林长制各项要求;指导本级林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和林长制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省级林长负责督导责任区域内林长制工作落实,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的重大问题。

市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林草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林草资源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监督考核本级林长制成员单位,农垦、森工企业和中省直有林单位以及下一级林长履行职责情况;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的林草资源保护、生态修复、行政执法等有关问题。

县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林草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省市党委和政府关于保护林草资源的各项要求,依法全面保护林草资源,推动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强化林草行业行政执法,监督考核本级林长制成员单位,农垦、森工企业和中省直有林单位以及下一级林长履行职责情况。

乡级林长负责责任区域内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建立基层护林组织体系,落实林草资源保护发展任务。

村级林长负责加强责任区域内林权权利人权益保护和责任监管,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主要承担林长制日常事务和组织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总林长或林长报告责任区域资源保护和发展情况,拟订林长制相关制度,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二、主要目标

到2021年年底,全面建立林长制。

到202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7.32%,森林蓄积达到25.4亿立方米,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75%以上,可治理沙化土地治理率达到89.8%。森林质量和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明显提升,优质生态和林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到2035年,我省森林、草原等自然生态系统状况实现根本好转,生态系统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服务功能显著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生态安全屏障发挥更大作用,生态环境质量总体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初步实现现代化生态强省。

三、主要任务

(五)加强林草资源生态保护。全面提升林草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严格保护管理,严禁毁林毁草开垦,严控林草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天然林保护,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管理并轨,优化管护、停伐补助和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明确管护任务,落实管护责任。实行占用草原总量管控,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制度,积极争取国家草畜平衡奖励资金,优化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强化林草资源督查巡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杜绝非法采挖泥炭土行为。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加大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力度。

(六)加强林草资源生态修复。优化林草空间规划布局,科学推进国土绿化,合理布局绿化空间,科学确定绿化用地和目标任务,加快乡村美化绿化。深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建设、东北森林带生态保护和修复、草原和湿地生态修复等重点工程。落实部门绿化责任,加强义务植树宣传引导,营造全民义务植树氛围。

(七)加强林草资源灾害防控。加强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建设,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压实属地政府责任。依法严防外来物种,着重抓好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草原鼠兔害等防治工作。落实林草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体系建设,强化预防预警措施,增强应急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林草火灾综合防控水平。

(八)不断深化林草系统改革。巩固扩大重点国有林区、农垦和国有林场改革成果,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推动林草资源价值转换,积极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发展碳汇经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落实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加强林草资源管理,推动森工、农垦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压实企业林草资源经营保护主体责任。加强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建设,规范草原流转。继续完善集体林权制度,规范集体林流转,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制度,鼓励各地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完善产权权能方面积极探索,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为乡村振兴提供动力。

(九)加强林草资源数字监管监测。加快推进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建设应用,推进信息技术与林草行业深度融合,完善林草资源“一张图”、数字化巡护和动态遥感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提高预警预报和查处问题能力,实现林草资源有效监管,提升林草资源保护发展智慧化管理水平。

(十)完善基础配套服务体系。完善林草资源生态保护修复财政扶持政策,建立与林长制相配套的激励机制。加强乡镇林业(林草)工作站基础设施和人员队伍建设,改善履职需要的工作条件,强化工作装备配备,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林长制工作经费。

四、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林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部署相关工作,解决林草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责任,细化工作要求,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实现2021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林长制目标。

(十二)建立工作机制。要建立林长制会议、信息公开、部门协作、工作督查和考核评价等制度,规范议事程序,加强信息交流,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督查考评,合力推进林长制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十三)扩大社会监督参与。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在林草资源责任区显著位置竖立林长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协同推进生态强省建设。

(十四)建立责任考评体系。将林长制督导考核纳入林业和草原综合督查考核范围,围绕落实保护发展林草资源,建立实行林草资源总量增长和存量保护相结合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对林长的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综合考核评价、中央财政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以及党政领导干部培养、选拔、使用的重要参考。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各市(地)党委和政府(行署)在推行林长制过程中,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