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室温 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调整室温不达标退费标准
低于20℃高于18℃(含18℃)也退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8℃(含18℃)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室温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调整现场测温时间
10点至14点之外时段测温
供热单位和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在10点至14点之外的时段对用户进行现场测温。
——关于供热价格
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热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调整热价时,应当公布热费价格组成,组织召开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关于供热设施维护
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用户共用供热设施和居民用户入户管网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其费用计入热费成本,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