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水县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方已将我方对贵方的债权,即(2013)哈民二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定的全部判项:(一、明水县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69249.04元。二、明水县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3年7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69249.04元的利息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明水县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398元。)所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了债权受让人:吴祥煌,身份证号码:232331
196306152430。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吴祥煌将变更为(2018)黑01执215号的申请执行人。
请贵司接到本通知后,将贵司所欠的上述债务全部直接支付给上述债权受让人。
本通知书另交给债权受让人数份。
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专此通知并催款。
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