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0日讯(黑龙江日报全媒体记者闫紫谦)20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刚刚结束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黑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黑龙江省邮政条例》有关情况。
《黑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明确细化了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的初审、审查、监督、审计整改等程序和内容,完善了审查监督方式方法,为各级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各级政府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是充分发挥预算审查监督与审计协同作用,明确审计配合制度,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二是加强人大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债务的职责,预算报告应当说明的政府债务情况,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和相关材料及时限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充分发挥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作用,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采用了“小切口”立法的形式,力求解决问题,富有实效。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全方位地加强对女职工关心和爱护,从就业薪酬、签约续聘、晋升提职等各方面入手,为女职工营造平等、公正、无歧视的职业环境,着重保障女职工的就业生存与提升发展的权利。根据女性生理心理特点,加强了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围绝经期等“五期”保护。鼓励单位为女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或者安排居家办公。二是切实提高女职工的福利和薪酬,将维持了十多年未变的卫生费发放标准提高到35元,将每二年一次的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纳入了女职工免费体检范畴,规定了女职工产假未休满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比照《劳动法》的规定发给双倍工资。三是强化了各部门在保护女职工权益方面的职责义务,使其形成合力。四是延长和规范了生育津贴的发放,既提高了产期女职工的收入,又相应减少了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本着积极稳慎的原则,将我省医保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时长从98日增加到158日。条例的颁布,填补了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地方立法空白。
修订《黑龙江省邮政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年内审议立法项目,鉴于条例修改内容较多、修改幅度较大,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将条例修改形式由修正改为修订。条例在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展和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方面,增加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安排适当资金,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对新设立的乡村快递物流服务网点和快件投递予以补贴”的规定。增加了“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在运递邮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不受限号等通行的便利”的规定等。在收件人权益保障方面,一是规定了“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建设智能信包箱”。二是为明确对邮件、快件的赔偿责任,规定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造成邮件、快件丢失、毁损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三是增加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件上标注寄件人联系方式,对无联系方式或者联系方式无法识别的快件,收件人提出查询要求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查询便利”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