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模式培育农业经营型服务组织

助力小农户融入产业链

王 洋 代首寒

■鼓励多元主体开展农业经营型服务

■创新农业经营型服务组织服务方式

■完善农业经营型服务组织运营机制

■开展农业经营型服务组织技能培训

我省农业经营型服务组织状况

根据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黑龙江省农业经营户共有328.5万户,其中小农户有273.2万户,小农户数量占到农业经营户总数量的80%以上。农业小规模经营与现代农业发展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如小农耕地碎片化与现代农业规模化之间的矛盾、小农生产随意性与现代农业生产标准化、专业化之间的矛盾等等。

目前现代农业竞争,已由产品之间的竞争转为产业链之间的竞争,而小农户在市场信息、生产资料采购、应用新技术、农产品销售等农业产业链的环节上处于弱势地位,农业产业链的发展不能忽视小农户的存在,而是要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提升小农户在农业产业体系中的地位、融入度和话语权,以摒弃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推动农业向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转变。唯有让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并根植于现代农业发展框架内,才是破解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之间矛盾的根本途径。因此如何使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相衔接以面对现代农业竞争是目前黑龙江省农业经济面临的重要问题。

多年的实践证明,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在促进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截至2020年底,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超过90万个,全国农业生产托管面积超过16亿亩次,其中服务粮食作物面积超9亿亩次,服务带动小农户7000多万户。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将优良品种、技术、装备、人才、资金、组织形式等现代要素导入农业,兼具市场灵活性与服务高效率的特征,带动小农户参与农业产业链的协作分工,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小农经济发展的束缚。

首先,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具有资源整合功能,通过对产业链上、中、下游各个环节进行整合,将农业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贯通,为小农户进入农业产业链提供模式和机会,促进小农组织形式转型升级。如农产品销售服务组织通过建立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渠道模式,将消费者的诉求和小农户的劳动价值无缝对接起来;其次,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具有服务功能,产前、产中、产后的相关服务供给不仅能使小农户的生产环节更加高效、标准,而且能使那些小农户无力购买的生产要素进入了小农户的生产过程,提升小农粮食生产经营效率及水平;再次,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具有替代功能,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替代政府供给农业生产性服务,满足小农户日益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最后,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具有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除了为小农户创造盈利机会外,其在信息传递、科技推广、疫情防控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

规模范围机制存在短板

虽然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小农户融入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然而当前黑龙江省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发展仍然相对缓慢,在服务规模、服务范围、服务机制等方面均存在短板。

一是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普遍规模小、实力弱,模式单一,创新不足。目前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的经营能力不足,在发展前期更多依赖政府的政策支持,从而导致一些组织自我发展能力较弱,因此限制了服务规模的扩大和服务模式的创新,这与农业服务向全产业链延伸的趋势不相匹配。

二是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服务供给不平衡。当前农业社会化服务还不能满足广大农户的需求,存在供不应求和供非所求等问题,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主要业务集中在生产资料供应、农机服务、农产品运输销售等领域。而小农户亟需的粮食烘干、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产品加工、农业信息服务等还存在较大的供需缺口,这些服务仍是农业生产性服务的薄弱环节。

三是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运营机制不健全,管理缺位,人才匮乏,阻碍了服务主体扩大服务规模,并且不利于服务质量提高以及服务支出降低。另外,不同服务主体间农业生产性服务衔接不顺畅,区域内合作以及跨区域合作共赢机制尚未建立,制约了服务组织进一步发展。

培育农业经营型服务组织的建议

培育黑龙江省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迫在眉睫,具体措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鼓励多元主体开展农业经营型服务。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开展农业经营性服务。这些农业经营主体本身从事农业生产,与土地有着天然的联系,熟悉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并且具有丰富的经验,他们有能力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可以为更多的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可借鉴的技术、方法,支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更新迭代。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也将是未来农业生产和服务发展的必然趋势。

创新农业经营型服务组织服务方式。建议积极探索市场化的生产运作服务模式和契约化的引领带动服务模式。适应市场变化,拓展服务领域,构建农业全产业链服务体系,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大力开展农技推广、农机作业、抗旱排涝、统防统治、粮食烘干、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营销、农资配送、信息提供等各项生产性服务,满足不同经营主体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创新发展农业生产托管、产业联合体、联耕联种等多种形式,促进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间的合作与联合,鼓励跨区作业服务,提升服务水平。

完善农业经营型服务组织运营机制。首先,推动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利益联结机制的完善和创新,形成价格、资产、服务、股份、组织、互助等联结方式组成的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复合型联结体系;其次,积极探索土地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协调发展机制,统筹整合农业服务资源,建立服务主体间有效的服务对接机制,提高服务效率;最后,建立农业经营性服务供给协调机制,对于薄弱领域的服务供给给予鼓励,对于重要领域的服务供给要给予支持。政策鼓励的基础上也要着重建立公平有效的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市场运作,强化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之间的竞争,促进组织自我发展能力提高,进而根据市场需求提供农户亟需的服务,以实现黑龙江省农业经营性服务供需平衡。

开展农业经营型服务组织技能培训。首先,定期开展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带头人管理技能培训,从资源整合、人员配备、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升带头人管理能力,提高组织日常的经营管理能力;其次,定期开展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服务技能培训,聘请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及有经验的服务实践者传授经验和科学方法,推动服务组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进而提高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服务水平;最后,定期开展同领域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学习交流活动,树立本领域模范典型,互相借鉴,共同发展。

“十四五”时期,我省力争农业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突破。创新模式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对于推进农业现代化意义重大。

(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链接

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施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培育计划,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创建一批示范社,支持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培养更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业职业经理人和农民企业家。

——《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新突破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