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静超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当前,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虽已取得显著成效,但仍存在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问题。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是破解其融资约束、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有效途径。
信用体系建设凸显必要性紧迫性
信用是现代农村经济的重要基石,是普惠金融的基础,也是乡村振兴的根本保障。“十四五”时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任务紧迫,意义重大。
首先,有利于降低金融成本,平抑金融风险。涉农金融机构与信贷需求主体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经营规模较大,资金需求量相应增加,蕴含较高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加上缺乏适合抵押物,很容易使银行类金融机构蒙受经济损失。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信用等级高的主体优先放贷并增加授信额度,能够提高还贷的可靠性。其次,有利于增强经营主体信用意识,提高规范化经营水平。一些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长期沿袭家族式经营,财务制度混乱,制约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一些经营主体诚信意识欠缺,导致失信行为频发。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改善其失信行为,促进经营主体规范发展。第三,有利于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乡村治理效能。通过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种相关数据,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从而更好地解决“三农”领域问题,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
信用体系构建面临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总体上仍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激励机制不完善,推进有阻力。征信是对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对外提供信用报告和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的过程。征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不仅信息采集量大、成本高,而且需要多个部门的密切配合。例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就涉及工商、税务、保险与金融机构等多个职能部门。由于缺乏相应激励约束机制,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各征信部门对经营主体的征信重视不够,工作积极性不够高,推进工作进展较慢。
信用评级指标不规范,方法不统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较大,且经营类型复杂,因此不能简单套用一般农户的信用评价体系方法。目前,各金融机构采用的经营主体信用指标与评价标准尚不统一,缺乏公认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信用等级的划分也缺乏规范性。如有的采用三级评定标准,也有的采用五级评定标准。此外,对经营主体信用等级的评估与划分带有较大主观性。如通常采用的层次分析法,其初始数据的评估就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家的主观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共享平台建设不完善,未能跨域共享。各地金融机构分别建立自己的信用信息系统,单独开发、独立操作,尚未完成网络互通、信息共享。有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只包含部分农户信息,缺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独立的信用信息系统。数据老旧,未能实现及时更新和跨域共享。
经营主体信用意识淡薄,配合度不高。农村整体信用环境建设滞后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意识,一些经营主体诚信意识淡薄,与相关部门配合不主动,随意性大,致使关键数据失真,影响了征信工作的进程和质量。有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长期家族式经营,账目不清,管理欠规范,无法准确上报信息。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思想上高度重视,健全多部门联动合作机制。发挥政府倡导引领作用,由金融机构牵头推进,多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之中。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征信激励机制,建立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涉农金融机构与村“两委”之间、金融机构与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采集合作机制。出台相关法规,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使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及应用做到有法可依,为信用体系构建提供法律支撑。扩大信用信息应用领域,将信用评级结果应用在行政审批、评优评先、农业配套服务、农业项目安排等方面,逐步放大信用信息的社会效应。
规范信用评价标准,建立统一信用评价体系。遵循全面性、典型性和可计量性等原则,建立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统一、规范、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可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特点将其分为家庭经营类、合作经营类和企业经营类,有针对性的分别设定信用评价指标,并纳入常态化信息管理体系。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评价试点,探索与第三方专业评级机构的合作机制,逐步完善信用评价模型与方法,提高信用等级评定公信度。
健全信用生成机制,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信用信息档案建设,通过与市级农委及相关部门沟通,建立共享平台,实时更新数据,推动经营主体数据库信息跨域共享。完善征信业务操控流程,守住不发生征信系统安全风险的底线。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用信息采集的规范化和安全性,依法维护商业机密安全,谨防信息泄露。
强化经营主体信用意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开展经营主体信用“示范户”“示范社”和“示范企业”等评选活动,弘扬诚实守信良好风气,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培训长效机制,强化经营主体内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增强经营规范性,摆脱家族式经营。构建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通过审批优先、信贷优先等方式对守信者形成正向激励,推动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行行政性和市场性等多方面的联合惩处。
【作者单位: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