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萍 申鸿阳
革命文物是红色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党和国家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财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革命文物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重要论述,运用法治思维、法治理念,形成了富有深刻哲理和重大实践指导意义的文物事业法治思想,为加强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黑龙江省革命文物保护与利用是新时期的一项重要课题。
推动省级地方立法,让革命文物保护成为社会共识
黑龙江孕育着丰富的红色文化和革命精神,拥有独特而厚重的红色文化资源。这些宝贵的革命文物记录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压迫、反侵略的斗争历程,反映了黑龙江红色文化背景,具有鲜明的特征。特别是以赵尚志将军遇难地、东北抗日联军第六军密营遗址、八女投江殉难地等东北抗日联军遗址为代表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是东北抗日联军抗战的重要历史物证,具有重要的党史价值和教育价值,应予以立法保护。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是前提条件,全民守法是基础工程。黑龙江革命文物法治保障就是要围绕贯彻落实省委关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要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出台关于红色文化或革命文物保护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构筑包括《哈尔滨市东北抗联文化保护传承条例》《七台河市东北抗联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在内的黑龙江省历史文化立法体系,赋予社会成员保护文物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全社会革命文物保护和参与意识,接受精神洗礼、赓续红色血脉,推进革命文物的整体规划、连片保护,切实依法把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
强化行政执法能力,提升革命文物保护水平
保护和利用好革命文物是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相比立法,严格执法是关键环节。文物行政执法是保障文物安全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举措,也是评价政府文物工作的重要指标,更是文物法治中的重要环节。文物行政执法是以《文物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法定的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执法主体,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非法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擅自修缮、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2019年,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对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及职责分工、文物行政执法协同机制、文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等提出具体要求。我省在已经取得文物执法显著成效基础上,应以此通知为指导精神,进一步促进文物行政执法能力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创新执法手段和方式、切实提升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加强司法保护力度,构建革命文物保护协同机制
革命文物具有典型的公共利益属性,属于公益诉讼保护的重要内容。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下发了《关于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切实做好革命文物等红色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把协调做好革命文物、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2021年5月,哈尔滨市检察院下沉基层,参与指导依兰县检察院办理位于黑龙江省丹清河国家森林公园的东北抗联第三、六军基地(“四方台”抗联遗址)缺乏维护、疏于管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制发了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正确认识法定职责,对文物破损严重区域进行了先期修复。为实现“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办案效果,哈尔滨市检察院在东北抗联第三、六军基地建立了黑龙江省首家“红色资源公益诉讼保护教育基地”,促进了东北抗联精神的弘扬。为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红色革命文物的法治保障,我省应完善革命文物保护的监督机制,创新文物保护协同机制,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抓好革命文物保护典型案件审判,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红色文化保护多元共治,形成保护合力,为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中央民族大学)
参考
2019年9月27日,山西省公布《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是省级层面全国首部该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通过了《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
《江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和整体规划,并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体系,传承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完善红色文化创新、传播体系,加强红色文化品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