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强化征信业务管理 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征信业务领域广泛应用,大量有效“替代数据”被采集、分析和应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信用信息已突破传统借贷信息的共享范围。为更好地贯彻践行“征信为民”理念,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推进征信法治建设,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与《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共同构成征信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依法从严加强征信监管,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促进征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信息安全等全流程合规管理为主线,以明确征信业务边界、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为重点,进一步强化了完善征信内控制度建设、征信系统安全管理和征信机构人员管理等监管要求。一是明确信用信息的定义及征信管理的边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按照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等三个维度,将符合上述标准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这些信息的分析评价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定义的征信管理范畴不涉及非商业合作的信息服务。二是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对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采集;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机构要对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授权,不得滥用等等。三是强调信用信息安全和依法合规跨境使用。《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明确信息安全负责人、设立专职部门,负责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内部人员信息安全管理,完善信息安全内控制度,防范信息泄露。允许在保障信息安全前提下,在跨境贸易、投融资等经济金融活动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信息。四是鼓励通过科技应用保障征信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对征信机构的合规要求,推动实现动态、可持续的征信监管科技,保障征信市场主体的各项合法权益,确保各类征信系统网络环境、技术构架安全可靠。鼓励征信机构依法应用新技术创新征信业务,在提升服务能力的同时,确保信息安全。

信用信息安全是征信发展的生命线和立足之本,没有信息安全的有效保护,征信业的发展将失去根基。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一直以来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准绳,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客户信息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保障客户信用信息安全。一是强化制度体系建设。严格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有关制度要求,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了征信信息仅供行内使用的基本原则,奠定了征信信息合规使用的制度基础。二是严把用户权限关口。指定征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设立征信管理专职岗位,确保征信业务有序开展。按照“最小权限”原则设置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不得兼任,一个账户由一人使用,不设置“公共用户”,保证用户管理依法合规,并定期修改密码,保障账户安全。三是规范信用信息的报送、查询和使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按时报送信用信息,规范查询信用报告,严格按照《授权书》范围查询和使用信用报告,严防信息泄露风险。在征信查询环节,自主制定信用信息查询登记表作为审批载体,与征信查询信息逐笔对应,确保每笔征信查询依法合规,查询员操作后由管理员复核,坚决杜绝偷查、泄露信息等情况发生。在信用报告使用和归档方面,严格限制无关人员接触信用信息,妥善保管信用报告,坚决杜绝通过移动硬盘违规转移、纸质件随意放置、遗失等管理不善情况发生。四是加强学习培训、做好警示教育,筑牢风险底线。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征信专题培训,着力提高全员征信合规意识和业务操作能力,不断提升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管理水平。

信用信息保护不力不仅侵犯个人隐私和安全,影响社会稳定,还会对国家安全及经济发展造成危害。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将一如既往严格贯彻落实征信合规管理各项要求,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继续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开发性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