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洁(纳税人识别号:321102196902032820):
事由:通知你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应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你目前未依法履行《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罚〔2021〕50号),我局依法要求你依法缴纳下列罚款:
对你未申报缴纳的2016、2018年增值税,2016、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2016、2018年个人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21913.71元
1、2016、2018年增值税罚款37264.28元。
2、2016、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860.51元。
3、2016、2018年个人所得税罚款81788.92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税务局将上述罚款缴纳入库。逾期仍未缴纳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