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洁(纳税人识别号:321102196902032820):
事由:通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应纳税款及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你目前未依法履行《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处〔2020〕38号),我局依法向你催缴下列税款及滞纳金:
一、应补缴2016年增值税43523.59元,2018年增值税31004.94元。
二、应补缴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550.65元,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170.34元。
三、应补缴2016年教育费附加1521.71元,2018年教育费附加930.15元。
四、应补缴2016年地方教育费附加1014.47元,2018年教育费附加620.10元。
五、应补缴2016年个人所得税138509.15元,2018年个人所得税25068.68元。
六、上述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加收的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根据上述税款实际滞纳天数计算。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书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提出。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78号,电话:84585981。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