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统计事业发展

刘玉和

伟大时代孕育伟大思想,伟大思想引领伟大征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并于党在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这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飞跃,为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和行动指南,必将引领统计工作驶入全面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快车道。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省各级统计机构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统计工作的全过程,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扎实统计保障。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宏观调控和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重视程度之高、制度出台之密、监管执法尺度之严前所未有,统计工作自身提高方法制度的科学性、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提高服务质量水平的压力前所未有。面对新形势,省委省政府以高度的政治站位、强烈的政治担当,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各项决策部署,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贯彻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入学习贯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的通知》,旗帜鲜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法治环境、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大为改观。我们要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统计事业改革发展,把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纳入法治轨道,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改革创新,推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向更高水平发展。

坚持党对统计法治工作的领导。统计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党的领导是做好统计工作和统计法治工作的根本。全省统计系统要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必须坚持党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法治建设的领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必须坚定不移地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推进从严治党,坚持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把统计工作放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去谋划、去推动,不断推进《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和《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在全省落地生根。

坚持提高统计法治意识。要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丰富内涵,不断深化认识,全面理解把握,深入践行要求。要将学习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要求结合起来,同日常的统计工作结合起来,强化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政令意识,增强依法统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树牢规矩意识,强化纪律约束,推动纪法贯通,做到统计权利受保护、统计权力被监督、统计违法必追责,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能力。要切实担负起统计法赋予的依法统计职责,履行好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依法管理、公布统计资料,严守统计法律底线,严格执行数据质量控制流程,坚决拒绝和抵制违法干预统计数据的行为。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坚持全方位推动依法统计。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方方面面,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共同遵循。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行动,是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以高度的政治站位和责任担当,建立健全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责任制、问责制和督察机制,明确本单位及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为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保障。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切实履行统计法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学法守法,懂法用法,不断提升法治思维,坚决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稳步提升。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规则、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调查规范,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真实可信、科学完整的统计数据,为省委省政府、各级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优质统计服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要认识到遵纪守法是应尽义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坚持依法严惩统计违法行为。认真落实统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始终保持严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高压态势,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实、实案必惩。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彻底清查和坚决抵制违反统计法规定的文件精神和做法,坚决整治群众反映强烈、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对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实行零容忍,让违法者真正付出高额的成本,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违法的社会氛围。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检举统计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于查实的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案件,不管涉及到什么地方、什么部门、什么单位、什么人,都严格依法予以惩处。

坚持增强统计普法宣传效应。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作为普法宣传的关键。要把统计法律法规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通过以案教学、以案说法,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组织领导统计工作、带头遵守统计法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作为普法宣传的重点。将依法统计宣传贯穿于统计工作全过程,使统计法治精神真正融会到工作布置、业务培训、数据收集、数据审核、数据管理等工作中。把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知法守法作为普法宣传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坚持构建统计调查信用体系。落实《统计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快构建各级统计机构向联合惩戒部门推送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和严重失信统计人员信息的网络。积极推进统计失信行为的公示工作,用好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平台和联合惩戒制度,对依法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人员和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在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并纳入联合惩戒,切实引导和增强调查对象和统计人员诚信统计意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守信激励机制,推进统计调查领域信用建设,确保统计法定职责义务履行到位,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坚持统计改革创新。完善高质量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为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供高质量的统计服务。依法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依法变革优化统计生产方式,进一步加大数据挖掘力度,创新统计分析手段,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扎实可靠的数据支撑和信息服务,向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献礼。

(作者系黑龙江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