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检察机关探索多手段、多角度生态修复方式

补植复绿怎样一种生态司法保护?

检察官现场查看补种树苗长势情况。

□黑龙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孙海颖

亲手毁了49株落叶松的老姜,怎么也没想到,他会通过“补植复绿”、补种盗伐树木十倍的方式接受法律的制裁。

虽没坐牢,但一年多来,老姜勤勤恳恳地种树、护树,洗涤内心的罪恶,全力保证承诺的500株松树苗三年内成活率达到85%。当地检察官和林业部门人员则多次去检查补植情况:数量够不够?成活率咋样?履行着监督执法的职责。

2017年6月,我国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随着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的逐渐成熟运行,“补植复绿”这一恢复性司法理念从生态修复的角度向民事、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中全方位延伸。目前,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已将守护绿水青山理念融入到生态环境司法案件中的每个环节。

一念之差 六旬老人砍了49株活树

“看着它们我也心疼啊!”

“真没想到啊!我砍的都是十多年的活树。看着它们我也心疼啊!”提起当年盗伐49株落叶松的事儿,呼玛县的姜某懊悔不已。

2019年11月18日,62岁的老姜像往常一样去林子里采药材,“我看到这些树的树枝都发黄了,以为是死树,因为腿脚不方便,就想着多砍点柴火冬天用。”于是,老姜借来拖拉机和油锯,将树锯成树段,运到其在嘎拉河林场嘎鲁河村的租住地。“我也不懂啊!房东说这些树都是实心儿的,应该是活树,盗伐活树这是犯法!吓得我立即去自首,做好了坐牢、罚款的心理准备……”

经呼玛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被砍伐的落叶松49株,立木蓄积8.07772立方米,出材6.07立方米。

“补植复绿”按被毁数量十倍种树

“这么处罚比服刑强!还大山绿色,我心里也踏实。”

2020年4月23日,呼玛县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到呼玛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姜某行为符合刑法盗伐林木罪的规定,但因其有肢体三级残疾,且系初犯,属于自首认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适用于认罪认罚制度,我们开始为姜某释理明法。”办案检察官呼玛县人民检察院第一监察部主任王瑛娜介绍。

按照以往做法,盗伐罪将面临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但这次检察官本着“恢复生态环境,保护绿水青山的理念”,加上其具备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制度,于是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愿意“补植复绿”,即按规定以盗伐林木数量的十倍重新种植树木,恢复被破坏的林地。

得知不用坐牢,还能弥补过失,老姜连声感谢检察官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么处罚太好了,比服刑强!还大山绿色,这样我心里也踏实。”

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2020年5月9日,老姜与林业部门签订“补植复绿协议”,并于第二天在占地面积3亩的指定位置种植了500株松树苗:“我花了700元从林业部门买了500多株树苗,找了6个人分成三组,2天就种完了,算上请工人的钱一共花了2000元,这钱花得我心里踏实。”老姜向记者介绍。

种树后,老姜还与检察机关签订了《“补植复绿”养护承诺书》,承诺三年内看护其补种的树木,保证成活率达到85%。

“一年多来,我们多次与林业部门返回补种现场,查看树木长势情况。经林业部门鉴定,500株树苗目前长势良好,成活率已远超85%。”王瑛娜介绍,姜某盗伐林木案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认罚补植复绿,最终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公益力量 正义、青山两不负

“用司法力量保护生态环境 才是最终目的。”

说起我省“补植复绿”制度由来,最早起源于涉林犯罪案件中提出对被告人植造“赔偿林”的建议,此建议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较好实现了“办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教育一方群众”的目的。

近年来,检察公益职能凸显,在办理涉林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会代表国家公共利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被告人承担“补植复绿”民事公共责任。

“打击犯罪仅仅是手段,用司法力量保护生态环境才是最终目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张宇宏介绍到,自2019年以来,伴随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的逐渐成熟,“补植复绿”作为一种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践活动,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得到广泛使用。2021年11月,全省检察机关对近三年涉及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开展全面清查行动,针对已经办理的同类案件是否达到修复原貌要求,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是否履行到位等问题进行再复查、再核实,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启动检察监督职能,督促行政监管部门予以改正。

另外,我省检察机关也在探索多手段、多角度的生态修复方式。在湿地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使用“异地补植复绿+替代性环境修复”;在林区采用建立“生态修复林”基地的方法保护生态原貌。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