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下达的(2021)最高法民申61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下称“中国东方黑龙江分公司”)对(2020)黑民终513号《民事判决书》的再审申请,中国东方黑龙江分公司应继续履行《远期金融不良债权收购服务合同》及《远期收购承诺函》所约定的收购义务。中国东方黑龙江分公司已履行(2020)黑民终513号《民事判决书》,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下称“中国信达黑龙江分公司”)支付了债权收购价款,中国信达黑龙江分公司已依法将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中国东方黑龙江分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向中国东方黑龙江分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序号 借款人名称 借款合同编号担保人名称 担保合同编号原贷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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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有限公司E051-1号《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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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有限公司E051-2号《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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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号《个人担保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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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号《个人担保声明书》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