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

催告书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 哈税稽强催〔2022〕1号

李洁(纳税人识别号321102196902032820):

本机关依法定程序向你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处〔2021〕38号)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哈税稽通[2021]74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事由:通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欠缴的下列税款和滞纳金。

一、应补缴2016年增值税43523.59元,2018年增值税31004.94元。

二、应补缴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550.65元,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170.34元。

三、应补缴2016年教育费附加1521.71元,2018年教育费附加930.15元。

四、应补缴2016年地方教育费附加1014.47元,2018年地方教育费附加620.10元。

五、应补缴2016年个人所得税138509.15元,2018年个人所得税25068.68元。

上述未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加收的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根据上述税款实际滞纳天数计算。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和滞纳金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入库。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