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乡镇(街道)职责清单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全力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加快完善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行乡镇(街道)职责清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推进建立乡镇(街道)职责清单等各项工作,破解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两级职责不清、权责不明等问题,提升乡镇(街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乡镇(街道)治理的全过程、各方面,围绕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改革和完善基层管理体制,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坚持以民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梳理规范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具体事项,确保民生服务精准高效,提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能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职责法定。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全面梳理乡镇(街道)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及乡村振兴各方面的职责,确保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四)坚持基层减负。全面梳理乡镇(街道)属地事项,明确依据来源、责任分工,明晰部门与乡镇(街道)权责。实行乡镇(街道)职责准入,上级部门不得随意转嫁工作责任,切实推进基层减负增效。

三、工作内容

(一)制定乡镇(街道)职责清单。加强乡镇(街道)职责清单管理,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依法保障、运行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各市(地)指导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乡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并结合政策法规、机构职能调整及简政放权、基层实际需求等情况,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建立清单,明确乡镇(街道)该干什么活、能办什么事、应担什么责,构建“照清单履职、按清单办事、依清单问责”的管理体制。

(二)建立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理顺县乡两级工作关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减轻乡镇(街道)工作负担。各地要建立清单准入制度、细化清单准入程序。未经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各职能部门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乡镇(街道)承担。除中央和省委明确要求外,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乡镇(街道)设置“一票否决”事项。上级部门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方式,将工作责任转嫁乡镇(街道)承担。

(三)建立县乡联动协调机制。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指示要求,畅通渠道,优化流程,赋予乡镇(街道)对辖区内需部门解决事项的协调权,辖区内综合执法、应急处置、管理服务等方面自身无法解决的难点问题,乡镇(街道)与县(市、区)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部门应及时处理或指导和配合基层进行处理,推动部门工作重心向基层下移,解决基层看得见却解决不了、部门能解决却看不见的问题,实现问题解决在基层、部门服务到基层,畅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四)健全部门考核评价机制。增强乡镇(街道)统筹协调能力,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赋予乡镇(街道)对县(市、区)直部门及其派驻机构的考核评价权。派驻的机构纳入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工作体系,工作考核和主要负责同志任免要听取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建立乡镇(街道)对县(市、区)直部门工作满意度评价机制,并将结果作为评价县(市、区)直部门的重要指标。

四、组织实施

(一)压实党委、政府责任。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抓、负总责,把制定乡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制定的乡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由所属市(地)审核后统一报省委编办备案。省委编办建立数据库,加强对各地清单的动态管理。

(二)加强协调合力推进。省、市(地)直部门,要强化对各类下发文件的审查审核,加强对下级行业部门的督导检查,杜绝向乡镇(街道)安排无依据的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清单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建立专班,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并对清单进行动态管理;乡镇(街道)要主动与县(市、区)有关部门对接,明晰职责任务边界,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确保乡镇(街道)职责清单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三)依据清单监管问责。各市(地)要指导所辖县(市、区)建立监管问责制度,加强对清单事项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清单制定工作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在清单事项之外向乡镇(街道)安排工作任务的要追责问责,防止职责“错位、越位、缺位”。有关职能部门要在配套政策、人员培训、财力保障、技术支持等方面全力支持乡镇(街道)依清单履职。各地要将乡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门户网站和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及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先行试点典型引路。选取哈尔滨市宾县、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牡丹江市东宁市、佳木斯市桦南县、黑河市嫩江市、绥化市青冈县等6个县(市),哈尔滨市道里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牡丹江市东安区、佳木斯市向阳区、大庆市萨尔图区、鸡西市鸡冠区、双鸭山市岭东区、伊春市伊美区、七台河市桃山区、鹤岗市兴安区、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等11个区作为试点。鼓励各地选取工作基础好、有代表性的乡镇(街道)扩大试点范围。2022年6月底前,试点地方完成试点工作。7月底前,省委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地)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评估,召开现场会,总结交流经验,通过典型引路,形成示范效应,指导各地全面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