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对李洁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采取公告送达有关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税务文书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哈税稽强催〔2022〕4号

李洁: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罚〔2021〕5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事由:通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应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目前未依法履行《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罚〔2021〕50号),我局依法要求你(单位)缴纳不缴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016年度罚款92791.71元、2018年度罚款29122元。

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外区税务局将2016年度罚款92791.71元、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税务局将2018年度罚款29122元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入库。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朱继辉、金晓旭

联系电话:84882039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副501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朱继辉、金晓旭(黑税稽2301180106、2301180081)

二O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