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依法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报讯(黑龙江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晓丹)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现行的《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4年公布实施,2018年修正,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法制保障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安全生产形势和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6月22日上午,省政府向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作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并提请会议审议。

说明中指出,《条例(修订草案)》强化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要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同时,细化了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即保留、细化原条例中的我省特色条款;强化事故预防,完善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吸取省内外事故教训,增加了紧急情况撤离赋权、危化品单位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自然灾害防范等内容,对危险作业管理、有限空间作业等关键环节进一步细化完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依法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以法规强制力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条例(修订草案)》强调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强化了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实际负责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增加了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强化了监管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应急管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对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条例(修订草案)》还将企业集团总部安全管理、常驻协作单位管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生产保障、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淘汰落后产能并严格禁止和限制、建立“吹哨人”制度等纳入条例,以立法形式固化。

据介绍,此次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全面对照,从一致性、合法性和条文表述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确保法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