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

贯彻落实《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了《贯彻落实〈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网络安全工作,明确和落实全省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网络安全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网络安全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性

(一)提高思想认识。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政权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保障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对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责任意识。实施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是推动全省网络安全各项工作落实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强化各级党委(党组)的网络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增强领导干部做好网络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解决网络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清、措施不强、追责不严等问题;有利于明确网络安全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我省网络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实施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的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全面实施《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实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四)主要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担当、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在全省建立起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网信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网络安全工作体系,推动形成规范有序、协调联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网络安全工作体制机制。

三、明确网络安全的工作责任

(五)明确各级党委(党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

(六)落实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责任。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负指导监管责任。没有主管监管部门的,由所在地区负指导监管责任。主管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并及时将情况通报网络和信息系统所在地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各地区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处置网络安全事件时,涉及重要行业领域的,应当会同相关主管监管部门进行。

(七)明晰网络安全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主要承担的网络安全责任是: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省委作出的有关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明确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的主要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保护措施。

2.建立和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把网络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机构,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和保障力度。

3.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网络安全保护和重大事件处置工作,研究解决重要问题。

4.采取有效措施,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以及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5.组织开展经常性网络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支持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发展。

(八)强化统筹协调。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网络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办公室具体统筹协调组织本地区网络安全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应向同级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报告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网络安全重大事项,包括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升级改造、网络安全事件等。

各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应向上一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报告网络安全重大事项,包括出台涉及网络安全的重要政策、制度措施和年度网络安全工作情况。

(九) 发挥网信职能部门作用。各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和规范本地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作,要求有关单位和机构及时报告网络安全信息,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统筹协调开展网络安全检查。

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报告网络安全工作重要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并报上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办公室。每年对网络安全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报上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办公室。

四、推进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明确问责事项。各级党委(党组)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本意见所列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违反《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本意见所列责任,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党委(党组)应当逐级倒查,追究当事人、网络安全负责人直至主要负责人责任。协调监管不力的,还应当追究综合协调或监管部门负责人责任。

1.党政机关门户网站、重点新闻网站、大型网络平台被攻击篡改,导致反动言论或者谣言等违法有害信息大面积扩散,且没有及时报告和组织处置的;

2.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门户网站或者重点新闻网站受到攻击后没有及时组织处置,且瘫痪6小时以上的;

3.发生国家秘密泄露、大面积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大量地理、人口、资源等国家基础数据泄露的;

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遭受网络攻击,没有及时处置导致大面积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5.封锁、瞒报网络安全事件情况,拒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处置工作,或者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不及时整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阻碍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以及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或者拒不提供支持和保障的;

7.发生其他严重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

(十一)分清责任追究主体。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相关工作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各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办公室可以向实施问责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提出问责建议。

(十二)强化监督考核。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完善健全考核机制,明确考核内容、方法、程序,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在各级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办公室牵头,会同纪委、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每年开展检查考核工作。检查考核内容、方法、程序遵照中央有关规定及省委相关要求执行。主要考核网络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检查情况、日常监管情况、机构和人员情况、技术系统建设情况、发生重特大网络安全事件时的责任追究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等。

(十三)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各级审计机关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审计中,应当将网络安全建设和绩效纳入审计范围。

五、强化网络安全责任制的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发挥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作用,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把网络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网络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切实担负起网络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推动网络安全责任制落实。

(十五)加大保障力度。各级党委(党组)要为开展网络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协调解决资源条件,提供必要的机构、人力、物力保障,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为组织开展监督考核、协调联动、实施问责等工作提供支持。

(十六)强化跟踪问效。把跟踪问效贯穿于责任制落实的全过程,避免重部署轻落实。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网络安全先进集体予以表彰,对网络安全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

(十七)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执行。涉密网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党委(党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落实《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本意见的要求,切实承担起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的职责,把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国家网络强国战略在我省顺利实施提供网络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