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哲学社会科学走向大众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解读

6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标志着我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进入法治化轨道。

突出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途径。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年内审议立法项目。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培根铸魂、守正创新要求为抓手,理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体制机制、明确职权职责和规范权利义务,破解了我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瓶颈。

条例突出政治性,名称紧贴中共中央印发的《国家“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和省委印发的我省“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实际,始终与党中央要求和国家文件精神保持一致。

条例突出强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摆上重要位置,教育引导全社会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筑牢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构建了协同推进的大科普格局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是一项公益事业,必须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促进和保障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健康发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委和省社科联,赴齐齐哈尔、绥化市开展立法调研,到博物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融媒体中心等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实地考察,深入黑龙江大学调研并召开立法座谈会;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市(地)人大、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联系点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一致认为,组织、支持和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将其纳入条例内容,体现了条例鲜明的导向性。

人们常把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比喻成鸟的一对翅膀,但现实中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在普及方面存在一定差距。条例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并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有利于发挥立法对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建立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推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依法做好哲学社会科学特别是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从根本上提升全社会哲学科学普及的实效。

条例突出系统性、人民性,明确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和法治保障的原则”与各方责任,通过科学有效的机制,调动全社会力量,整合全社会资源,共同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特别是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取得新成效。

规范明晰了责任主体

条例共六章46条。按照“为何普及、谁来普及、普及什么、怎么普及”的立法工作要求,突出操作性,重点在联席会议制度、普及经费保障落实、普及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做到主体清晰、权责分明,突出龙江立法特色,体现立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条例将党委宣传部门纳入联席会议,规定县级以上宣传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和社科联等人民团体,建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履行相应职责。

为保障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正常开展,切实解决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规定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金会,或者依法采用捐赠、投资,建设场馆、设施,开展培训等形式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条例规范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将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纳入普及内容。同时,突出龙江地方特色,将东北抗联精神、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北大荒精神,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历史、新中国老工业基地建设史,黑龙江历史文化、革命文化、边疆文化、民族文化、冰雪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和基本省情纳入普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