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久方、刘国艳、霍金山、刘佰芹、王金辉、孙玉、李占波、韩雪、朱树峰、胡桂波:
桦川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6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一、“判决张久方、刘国艳给付黑龙江新峰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以下简称梨树分公司)本息8823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以本金8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09‰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二、“判决霍金山、刘佰芹、王金辉、孙玉、李占波、韩雪、朱树峰、胡桂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梨树分公司向桦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梨树分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黑龙江新峰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公司)。
现经新峰公司与高鸿雁协商一致,新峰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高鸿雁。
特此向以上债务人、保证人发出通知!
注:高鸿雁,女,就职于桦川县融媒体中心,身份证号:23082619771214****。
通知人:黑龙江新峰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