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保惠民举措“三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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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保家庭共济功能开通

为进一步完善哈尔滨市医疗保险制度,拓宽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和功能,充分发挥个人账户资金的共济作用,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哈市医保局以业务创新为引领,加快推动新医保信息系统改造,于2022年9月1日在省内率先开通哈市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功能。

开通家庭共济功能后,哈市城镇职工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以用于支付在哈市参保的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异地直接结算暂不开通家庭共济账户支付功能。

哈市参保人员可以通过“龙江医保”微信公众号、“哈尔滨医保”微信公众号和“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个人网厅三个渠道办理家庭共济关系绑定和解绑,每名职工最多允许绑定5名使用人。新医保信息系统上线前已绑定共济关系的哈市参保人可以直接启动共济账户,无需重新办理绑定。

已完成家庭共济关系绑定的使用人,在住院结算、门诊药店购药过程中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时,自动启动家庭账户共济,账户消费顺序为先消费使用人本人的个人账户,使用人个人账户消费空后,自动启动共济人个人账户,无需办理其他操作。在使用过程中如不再使用共济账户,请及时办理解除绑定。

详情可以关注“哈尔滨医保”微信公众号或拨打医保咨询热线0451-12393了解。

五种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开通

为解决哈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异地安置人员门诊慢特病就医报销难、垫资报销压力大的难题,哈市医保局通过调整政策、改造程序,在与省外城市完成联调联试后,经国家医保局复核批准,自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开通五种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开通初期为试运行阶段。

试运行期间,哈市已办理长期异地安置就医备案,且已经取得门诊慢性病高血压病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和门诊特殊疾病恶性肿瘤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五种门诊慢特病资格并在有效期内的参保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可在安置地已开通门诊慢特病异地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参保人跨省异地就医时,按照“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就医地统筹区管理,参保患者在就医地统筹区域内可按需选择医疗机构就医治疗。

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待遇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具体为:

(一)门诊慢性病待遇

门诊慢性病高血压病合并症或糖尿病合并症参保人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统筹金支付实行季度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统一计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1.城镇职工统筹金支付比例为90%,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800元,每人每年最多支付不超过3200元。

2.城乡居民统筹金支付比例为70%,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400元,每人每年最多支付不超过1600元。

同时患有两种或以上病种的,城镇职工每人每季度统筹金支付增加200元,城乡居民每人每季度统筹金支付增加100元。

(二)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参保患者在就医地统筹区域内可按需选择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发生的与本人病情相关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统筹金按相应病种支付比例予以支付,并统一计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1.恶性肿瘤治疗:恶性肿瘤患者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放疗、化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抗疼痛治疗以及与病情相关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检查检验、服务设施等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哈市住院比例标准支付。

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实行年度限额和定点管理,移植患者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抗排异治疗费用以及与病情相关的治疗药品和检查检验费用,统筹金按季度清算,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具体标准如下:

(1)城镇职工统筹金支付比例为90%,术后2年以内(含2年),统筹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22500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90000元;术后2年以上,统筹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17500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70000元。

(2)城乡居民统筹金支付比例为80%,术后2年以内(含2年),统筹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15750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63000元;术后2年以上,统筹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12250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49000元。

同一患者进行多个(次)器官移植的,以最后一个(次)器官移植时间计算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执行单个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待遇标准。

3、尿毒症透析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含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或灌流、腹膜透析)异地直接结算的,待遇按比例支付,不区分医院级别,不区分甲乙类,城镇职工支付比例为政策范围内95%;城乡居民支付比例为政策范围内90%。

参保人可以通过国家医保公共服务平台APP查询省内外开通五种门诊慢特病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

此外,外省市来哈人员也能在哈市首批开通的各县(市)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结算相关门诊费用。

如何办理门诊慢特病备案登记?

(一)门诊慢性病备案登记:首次申请门诊慢性病高血压病合并症或糖尿病合并症的患者,需通过本市门诊慢性病待遇认定医院进行高血压病合并症或糖尿病合并症慢性病申报。已有门诊慢性病高血压病合并症或糖尿病合并症备案登记的患者无需再办理任何手续。

(二)门诊特殊疾病备案登记:首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患者,可以通过“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办理,也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已有门诊特殊疾病恶性肿瘤治疗(含放疗、化疗、免疫治疗,特殊用药治疗除外)、尿毒症透析(含血液透析、血液滤过或灌流、腹膜透析)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备案登记的患者无需再办理任何手续。

(1)首次备案材料:

1.住院病历的首页和出院记录;

2.辅助检查检验报告单:包括病理诊断报告单、基因检测报告,或责任医师需根据药品的限定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诊断书;

4.本人社会保障卡;

5.根据疾病治疗方式填写《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信息备案表》《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特殊药品(含肿瘤特殊用药)治疗信息备案表》。

(2)备案流程

1.请使用搜狗、谷歌、IE10或火狐浏览器登录(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官网—登录(首次使用须先用参保人信息注册)。

2.当前对话框选择—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在此界面下据实选择—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和特殊药品信息备案,点击:在线办理(仅限首次办理,变更、续批到参保地经办窗口办理)。

3.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照片。

4.1个工作日后查看审核结果及审核意见。

(3)备案时限、变更或终止

特殊疾病门诊和门诊特殊药品治疗的患者审批期满后,备案自行失效。确需要继续治疗的,须重新申请。异地就医备案取消,特殊疾病门诊和门诊特殊药品治疗待遇终止。

(4)咨询方式:

咨询热线:0451-12393(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开始

哈市医保局提醒广大参保人,2022年9月1日开始,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启动,按照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教育厅、税务局联合印发文件《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居民医保待遇进一步提高。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22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610元。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85元提高至95元。

——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50元提高至380元。

提高“两病”待遇水平

——2022年10月1日起,取消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起付标准。

——高血压年度最高限额由300元提高至400元。

——糖尿病年度最高限额由500元提高至600元。

——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待遇可同时享受。

统一缴费期和待遇期

——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缴费之日90天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2023年其他时间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自缴费之日90天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方式

(一)窗口办理

城乡居民可就近到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中心、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街道劳动保障工作站或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代办点”)办理参保。

(二)线上办理

城乡居民可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参保。

(三)微信公众号办理

大学生和在校学生儿童(包括托幼机构儿童)可通过关注“中国人寿股份哈尔滨分公司服务号”微信公众号后点击“学生服务”模块,选择相应身份维护个人信息,也可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统一组织办理。

缴费方式

(一)线上缴费

1.“哈尔滨银行”微信公众号缴费

在微信公众号内搜索“哈尔滨银行”,关注后在“荟生活”下选择医保专区,进入“城乡居民医保缴费”,选择缴费地区,输入缴费人信息,按提示操作,即可完成缴费。通过“哈尔滨银行”微信公众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支持跨行支付。

2.“中国人寿股份哈尔滨分公司服务号”微信公众号缴费

大学生和在校学生儿童(包括托幼机构儿童)原则上应该通过关注“中国人寿股份哈尔滨分公司服务号”微信公众号后点击“学生服务”模块,选择相应身份维护个人信息后办理参保缴费。

(二)银行柜面缴费

可在哈尔滨银行任一网点进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需本人或代办人提供准确的缴费人姓名及证件号码办理缴费。

(三)批量扣款缴费

已在哈尔滨银行办理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签约的参保居民,请确保在签约账户内足额存入医保费,通过批量扣款的形式缴费。

(四)缴费方式说明

1.新参保居民缴费

本年9月1日后新参保居民办理医保参保登记后,可通过哈尔滨银行微信公众号缴费[缴费方式(一)]方式自行完成线上缴费。

2.新生儿缴费

出生0-90天(含90天)内新生儿,办理新参保登记后,在出生0-90天(含90天)内到哈尔滨银行营业网点以现金的形式缴纳医保费。

3.终止缴费

已在哈尔滨银行办理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签约的参保居民,若需终止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需参保居民或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到哈尔滨银行任一网点柜面办理医保解除签约,并办理城乡居民暂停参保登记业务。

参保所需材料

1.一般居民参保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哈市户籍或在哈高校应届毕业大学生(两年待业期内),除提供一般居民参保要件外,参(续)保时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

3.出生0-90天(含90天)内新生儿落户后方可参保,其父亲或母亲或代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有新生儿信息页的户口簿。

参保人可通过基层代办点、“哈尔滨医保”微信公众号、0451-12393咨询电话等,随时更多了解政策及业务,按规定及时办理参保、续保和缴费,以免影响医疗保障权益。如缴费方面存在问题请咨询各区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