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当事人:哈尔滨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调查,哈尔滨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1464.8904万元,并处14.648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去向不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哈里行执(住)罚字[2021]第127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如下:你(单位)于2019年4月在道里区群力新区第五大道南侧恒祥空间(群力启动区087-2地块)恒祥荣府项目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1464.8904万元,并处14.648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履行期限: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地点和方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田地支行(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113号);账户:3500020129046806364。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特此公告。

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