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全省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管辖行政检察案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现就全省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管辖行政检察案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铁路运输检察院按照对应监督原则,对全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第二审行政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主要包括行政裁判结果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裁判执行监督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四种案件。

2.全省铁路运输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改革前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辖区内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四市两级检察院履行对应监督职责;已经受理的,继续办理。

3.当事人认为全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案件需要检察机关监督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检察院申请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全省铁路运输检察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22年12月22日

附件 全省铁路运输检察院地址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