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黑龙江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系列报道③

形成强大合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本报见习记者 梁金池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起草背景与过程是怎样的?有何亮点与特色?在具体实施中要注意哪些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省社科院农业和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赵勤和省高端智库首席专家、东北农业大学现代农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翔宇。

应时而生 契合实际

郭翔宇介绍,进入“十四五”时期,在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我国“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新阶段。党的二十大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进行了战略部署。《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国家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要求各级政府通过不同方式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2022年11月28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各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实际,迅速出台了《黑龙江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全面贯彻《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明确责任 凝聚合力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推进乡村振兴的主要责任内容、责任要求和责任主体,一方面,要求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到“11个坚持”,另一方面,在规定了各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主要责任的基础上,分别对市、县、乡、村四级提出了具体的责任要求。

赵勤说,“明确责任、凝聚合力”是《实施细则》最大的亮点。《实施细则》以《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为基本遵循,结合我省“三农”实际,对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具体包括“11个坚持”;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具体包括“1个深入学习、13个全面、1个加强”。同时,《实施细则》对“社会动员”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强大合力。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内容上包括“三农”工作的方方面面,涉及的部门很多。郭翔宇说,进入新阶段,乡村振兴与“三农”工作在内涵和外延上是基本一致的。县以上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负责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在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党委农办、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重点负责,分别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不同分工共同予以推进,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促进乡村振兴工作。

龙江特色 鲜明具体

《实施细则》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围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三农发展的重点任务,对推进乡村振兴责任内容、责任要求和责任主体作出了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龙江特色。

郭翔宇和赵勤不约而同谈到了《实施细则》中的龙江特色:一是牢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嘱托,把坚持扛起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打造践行大食物观先行地等责任内容纳入《实施细则》。二是聚焦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提升,把坚持加力推进“四个农业”责任内容纳入《实施细则》。

赵勤还提到,《实施细则》统筹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把打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实践地;推进国有农场、牧场、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补齐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改善抵边一线村屯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等具有龙江特色的责任内容统统纳入。

顺应规律 重在落实

乡村振兴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长期实施,《实施细则》在具体实施中要注意些什么?赵勤认为,一是尊重发展规律和地方实际。在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时,要尊重和顺应乡村振兴的阶段性规律,充分认识到乡村振兴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同时,我省幅员辽阔,各地农村资源禀赋、发展阶段和工作基础不同,乡村振兴责任制落实,也要因地制宜、符合实际,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不搞“一刀切”,分区分类明确职责重点,统筹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是建立双向机制推进责任落实。《实施细则》中的具体规定,不是约束性的,而是鼓励性的。因此,落实责任时,不能“自上而下”层层加码,而是要建立一套双向机制,既有自上而下的信息传递机制,又有自下而上的诉求表达机制,统筹协调乡村振兴责任考核与基层政府、市场主体和农民真实诉求,动态调整各方责任与分工,畅通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路径,充分调动农民投身乡村振兴积极性和主动性,共享乡村发展成果。

三是要突出抓好县级党委政府责任落实。县域是乡村振兴的落脚点和主战场,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其责任落实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十分重要。因此,要突出抓好县级乡村振兴责任落实,深入推进扩权赋能强县改革,激发其推进乡村振兴的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