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等7部门令2020年第2号)《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前我省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27家企业需要进行重新资质认定。
2023年3月1日前,我省未完成重新资质认定的既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将注销其《资质认定书》。被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继续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