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香)〔2023〕0006号内容如下:
被处罚单位: 黑龙江华鸿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宽城街8号3单元1层3号,邮政编码:15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淑华
职务: 负责人,联系电话:13613621500
违法事实及证据:黑龙江华鸿广告有限公司,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证据:《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贰拾壹万圆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哈尔滨银行动力支行,账号 26401250010101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香坊区人民政府或者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香坊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香)应急罚〔2023〕0006号,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以贰拾壹万圆整的罚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哈尔滨市香坊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