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试行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变更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并未指出具体由哪些“相关部门”批准,其相配套的部门法律、法规规定不够明确,相关部门权责不清,无法出具批准文件,导致此项业务无法顺畅办理,给登记部门在现实中的分割或合并登记带来困惑。为此,绥化市自然资源局参照重庆、福建等地做法,印发了《关于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变更登记的操作规范(试行)》,现一年有余,为绥化市图书馆车库分割、绥化市第三粮库宗地分割等登记明确了指导性意见。破解了现实中分割与合并登记难题,受到了企业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