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同时,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第二章违反劳动纪律第十条规定:“连续旷工15天及以上的,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林甸县供电分公司以下人员因长期不在岗工作,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公司决定拟对以下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于洪山(人员编号11528028,身份证号230623197707071235)、于春江(人员编号11528035,身份证号230623197906040212)、程文柱(人员编号11528037,身份证号230228197201241217)、路广勇(人员编号11528051,身份证号230623197602200619)、左康家(人员编号11528075,身份证号230228197006040815)、张守全(人员编号11528079,身份证号230228197206100518)、刘宝顺(人员编号11528104、身份证号23022819
7006210431)、钟亮 (人员编号11528106,身份证号23062319870822043
6)、张礼明(人员编号11528107,身份证号230623197508230432)、于涛(人员编号11528111,身份证号230623198304010432)、靳喜敏(人员编号11528118,身份证号23062319790508044X)、薛金锁(人员编号11528
131,身份证号230228197612030211)、金鑫(人员编号11528147,身份证号230623198211260010)、宋凤明(人员编号11528149,身份证号230228
196312100017)、孙国庄(人员编号11528159,身份证号23022819690629
0217)。
请上述15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林甸县供电分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解除上述人员的劳动关系。
特此公告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林甸县供电分公司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