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秀梅、徐雪环、徐爱玲: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申请复核的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镇后榆村大地“4.2”火灾火灾事故认定(认定书文号:哈里消火认字〔2023〕第0013号),经审查,作出以下复核决定:
哈尔滨市道里区消防救援大队所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书文号:哈里消火认字〔2023〕第0013号)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决定维持哈尔滨市道里区消防救援大队所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书文号:哈里消火认字〔2023〕第0013号)。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