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对哈尔滨天鹅饭店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公告送达有关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税务文书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哈税稽检通〔2023〕23号

哈尔滨天鹅饭店(纳税人识别号:9123011012732769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郭文彦、夏重国、温艳昆等人,自2023年7月12日起对你(单位)200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7月11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