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债权催收公告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原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签署的农银黑营委转字第(2016)第002号《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以及借款人、担保人与原债权人签署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原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所享有的债权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承继并享有。请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履行还本付息(含诉讼费)义务或承担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注:

1、本清单仅列示截止到2023年8月17日的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予以偿还的利息余额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单位:人民币元、外币美元)

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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