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向办事群众讲解医疗保险政策。本报记者 李美时摄
本报讯(记者李美时)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近日,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除进一步明确2023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之外,还有更多新亮点,将给参保人带来更有针对性、更完善的保障。
《通知》明确,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640元,城乡居民医保(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95元。集中缴费期不变,原则上,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
《通知》提醒广大参保群众,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集中缴费期外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90天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在90天内参保的新生儿,只缴纳个人自付部分,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通知》还对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参保资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进一步巩固提升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2024年继续按政策规定对脱贫人口及其他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各市(地)要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困难群体资助参保工作。
对于医疗保障工作中群众关心的住院待遇保障、门诊待遇保障等工作,《通知》中也提出了“稳步提升”和“完善提高”的工作总基调。
《通知》指出,要逐步提高住院待遇保障水平,确保我省城乡居民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未达标市(地)要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认真测算分析,适度调整相关政策,逐步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标准调整相关标准。
门诊待遇保障方面,《通知》指出,继续提高“两病”门诊费用支付比例。其中,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不低于5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0元。明年1月1日起,“两病”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80%和70%。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地)逐步将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覆盖范围从高血压、糖尿病扩大到心脑血管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