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在线

调动各类调解资源 构建大调解格局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黑龙江省调解条例(草案)》

本报讯(记者王晓丹)8月30日,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向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了《黑龙江省调解条例(草案)》的说明,并提请会议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是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规范调解工作的法律,但仅限于人民调解,没有对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和司法调解进行规范。2005年以来,除我省外,全国各地均未就各类调解一并立法。制定条例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特性、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立法实践,对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共6章63条,具体为两个规范、两个明确。首先是规范调解组织,细化了人民调解组织设立、调解范围、备案制度、场所设置等具体规定。规范了行政调解权责、主体、范围、程序、效力等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员资质以及收费等相关问题。明确了司法调解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与调解组织的对接机制。其次是规范调解流程,对各类调解申请、调解受理、调解员选定、回避制度、调解程序、鉴定评估、调查取证、终止调解、协议生效等工作流程进行规范。

《条例(草案)》对调解员基本条件、商事调解员准入条件、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行政调解员聘请以及调解员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对调解协议效力保障、调解回访监督、调解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员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调解信息化建设、收费调解组织罚则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条例(草案)》突破人民调解“一枝独大”现状,贯通各类调解形式,最大限度调动各类调解资源,构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衔接联动的大调解格局。创新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家事、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责任等13类纠纷实行调解程序前置,把更多矛盾纠纷引导到诉讼之外,缓解司法机关压力,减轻群众“诉累”。《条例(草案)》弥补了《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中调解组织设立程序和调解工作流程等制度缺失。解决了商事调解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法人身份、收费规范等问题,填补了法律空白。《条例(草案)》在明确调解工作指导机关、确立调解协会管理和监督职责、调解组织委托鉴定和中立评估、未调解成功案件无争议事实确认、人民法院授权调解组织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设立调解组织、确认调解协议执行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性制度设计,将极大提高调解效率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