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本报1日讯(记者王晓丹)1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共8章44条,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我省是国家重要的革命老区省份,制定此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工作部署,以法治力量助推革命老区高质量振兴发展的现实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对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融合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人才引进与激励、保障与监督等予以规范,对于进一步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加大对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助力我省革命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