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春山 记者孙昊)近年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坚持以省法院提出的“三争”晋先为总抓手,紧密围绕市法院提出的三年“强院”行动,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为区域民营企业经济发展营造了公正友好的法治环境。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主要职责是审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即进行裁决类审查,对执行实施中错误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进行纠正。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在审查一起执行异议案件中发现,本院执行实施部门在未对齐齐哈尔市振兴面业有限公司作出变更或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以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恢复执行并作出查封裁定,剥夺了该公司相应的救济权利,程序不当,应予撤销。
他们在审查一起执行复议案件中认为,建华区人民法院向第三人信得依安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并未告知该公司提出异议的权利及期限。为充分保障次债务人的程序权利,次债务人在强制措施实施后提出异议,仍应视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这两起涉民营企业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充分体现了执行二庭转变司法理念、增强服务意识的好做法。执行二庭公正高效裁决,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了适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让区域民营经济发展潜力得到充分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