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含辖属各分支行)已将各自对下列主体享有的债权(包括本金及相应利息,本公告仅列明本金。债务人应予履行的相应利息余额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息规定所计利息金额为准),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各债权所对应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已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现公告通知下列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及其保证人,请立即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或相应的保证责任(若债务人、保证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或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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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