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理解《爱国主义教育法》立法的三重逻辑

□亓利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律,它首次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专门立法,对于进一步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汇集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道德力量,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深入理解《爱国主义教育法》的立法意义,可以从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现实逻辑三个维度展开。

《爱国主义教育法》立法的理论逻辑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为弘扬爱国主义奠定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早年都是朴素的爱国主义者。马克思在《莱茵报》上发表文章谴责外国对德国的侮辱。恩格斯说过:“要知道我毕竟是一个德国人,我不能摈弃德国人从亚当那里继续下来的天性。”列宁给爱国主义的定义是,爱国主义就是千百年来巩固起来的对自己的祖国的一种最深厚的情感。中国共产党人更是将爱国主义这一民族精神的核心贯穿到革命和建设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毛泽东曾坚定地指出:“我们中华民族有同自己的敌人血战到底的英雄气概,有在自力更生基础上光复旧物的决心,有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能力。”这是毛泽东爱国主义情怀的生动写照。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实践中不仅高扬爱国主义旗帜,而且把爱国主义融入到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从“五爱”中的爱祖国,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爱国,爱国主义始终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始终。不仅如此,我们开创和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色,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这就为将爱国主义教育融入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条件。

《爱国主义教育法》立法的历史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爱国主义精神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心中,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基因,维系着华夏大地上各个民族的团结统一,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为祖国发展繁荣而不懈奋斗。”《礼记·大学》把个人德行与国家治理相联系,提出 “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孟子也写到:“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这都体现了中华民族独有的家国情怀。在中华文明历史上传承着许多脍炙人口的故事,如“屈原投江”、“苏武牧羊”、“岳母刺字”等,也记载了陆游、文天祥、于谦、林则徐等人物体现出的崇尚爱国的鲜明特质,更有“以身许国”“位卑未敢忘忧国”“苟利国家生死以”等爱国主义精神。而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也有突出体现。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就提出“宽猛相济”、荀子提出“隆礼而重法”的治国理念,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唐代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到宋元明清时期一直传承德法合治,并被历史证明是切实可行的治国之道。这为我们把爱国主义的道德教育、文化传承与法治保障融合起来,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提供了历史依据。

《爱国主义教育法》立法的现实逻辑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十年前,我们面对的形势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不时出现,网络舆论乱象丛生,严重影响人们思想和社会舆论环境,这给爱国主义教育带来了新挑战及其必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不断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路径,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科学立法。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增加了“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爱国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内容,从而也加速了爱国主义教育融入法治建设的探索。2015年我国颁布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7年颁布《国歌法》、2018年颁布《英雄烈士保护法》、2020年修订了《国旗法》等多部与爱国主义相关的法律,为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基础。

综上所述,《爱国主义教育法》的立法不仅是时代所需,也具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充分的历史依据。《爱国主义教育法》一方面以道德教育、文化传承积淀爱国主义教育的法治基础,另一方面以立法为爱国主义的道德教育、文化传承给予刚性保障,标志着我们对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德法相济的文化传统和文化自信达到了新境界。

(作者为省委党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