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原债权人国家开发银行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借款人、担保人与原债权人签署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原债权人国家开发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所享用的债权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履行还本付息(含诉讼费)等义务或承担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销执行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注:
1、本清单仅列示截止到2023年2月9日的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予以偿还的利息余额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法院判决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单位:人民币/元、外币/美元)。
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0号。
联系人:沙女士、王先生。
联系电话:0451-53607983。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原贷款行借款人贷款本金金额担保人名称
1国家开发银行哈尔滨市振华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30,000,000.00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春来
2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松林蔬菜种植有限公司30,000,000.00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春来
3国家开发银行尚志市利隆木制品有限公司30,000,000.00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春来
4国家开发银行五常东亚电子有限公司36,937,017.00五常太平洋甜菊糖有限公司
前述债务已全部逾期,债务人已违约,请立即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担保责任。
本公告发布之日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我分公司将继续依合同及法律规定收取利息等。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