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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哈税稽三罚告〔2024〕7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到我局领取。
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金额6,055,187.64元,税额787,174.36元,价税合计6,842,362.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定性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机动车发票行为,处罚款31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