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国合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MA1B597J0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哈税稽三强催〔2024〕2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到我局领取。
文书主要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三罚〔2023〕56号)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三处〔2023〕8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平房区税务局缴纳以下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一、缴纳税款11,897.01元;二、对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三、缴纳罚款60,000.00元;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