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祥凤(身份证号码:2301021964****56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哈税稽三罚告〔2024〕9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达,正式文书请你到我局领取。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二)(三),冉祥凤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共计32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冉祥凤应补缴印花税共计1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冉祥凤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罚款1,717.50元。
2.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请在2025年1月4日之前,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611室(地点:道里区友谊路280号)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2月10日